南宁一男子赠房给女友,分手后对方要求过户,最后法院这样判…
昨天(2月14日)是情人节
到处散发着恋爱的酸臭气息
很多恋人情浓时不分你我
“我的就是你的”
然而一旦分手后
就变成“你的也是我的”
往往闹出不少纠纷,情人变仇人
2月14日,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和江南区法院通报了4起涉及情侣之间的纠纷,法官以案说法,教你合法维权。(因涉及隐私,文中人物为化名)
↓ ↓
1
恋爱期间赠房给女友
分手后女方要求过户
小红和小明原是一对85后情侣。恋爱期间,小明经常买项链、名牌包包等送给小红。两人外出约会,也都是小明埋单。在小红的生日、纪念日、情人节等日子,小明还向小红转款520元、1314元等,小红都欣然接受。
后来,小明书写了一份《赠与书》,载明将其个人购买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某小区的房产,赠与给小红。
然而好景不长,他们因感情恶化导致分手。2017年6月,双方闹上兴宁区法院。小明要求小红退回其收取的礼物,并返还收取的钱款;小红则要求小明按照《赠与书》的承诺,履行房产过户手续。
法院认为,小明在恋爱期间送礼物、买单、转账等,均属于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,其要求返还财物没有依据。
至于小明赠与小红的房产,《合同法》第186条第一款规定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”因房屋作为不动产,赠与不以交付为准而应以登记为准,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,小明享有任意撤销权,小红要求过户房屋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。
法官说法:
情侣分手后,要求对方退回礼物、返还钱财的案例并不鲜见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一般认为恋人之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,属于一般赠与。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
此外,因房屋是不动产,赠与房屋应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,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前,不能视为赠与已经完成。
2
女子未婚产子
男友拒绝抚养
小张与小王曾相恋,但并未登记结婚。2016年,小张生下儿子小兵,但小王拒不支付抚养费,双方闹上法院。
小王称,他之所以不肯付抚养费,是因为无法确定小兵是否为其亲生儿子,并申请亲子鉴定。经法院委托鉴定的结果显示,小王为小兵的生物学父亲。
法院认为,经过亲子鉴定,可以认定小王与小兵是亲生父子。小兵虽为非婚生子,但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小王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。法院酌情判定小王每月支付小兵生活费850元,医疗费、教育费负担一半,至小兵能独立生活时止。
法官说法:
3
男子转款给恋人
女子认为属赠与
3年前,小芸与小韦在谈恋爱。其间,小芸因学习美容,购买仪器钱不够,让男友小韦帮转账支付1万余元,后小芸仅偿还了部分。此后,小韦还给她转了3万余元,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曾提到借期3个月,月利率2%的内容。
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,小韦以小芸拒不还款为由,将她告上法院,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息4万余元。小芸则主张,他们不存在借贷关系。
法院认为,小韦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向小芸转账的事实。且小韦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,可以认定双方的借款合意。据此,法院认定双方属借贷关系,小芸偿还小韦借款4万余元。
法官说法:
恋人双方在约定借款时,应更加注重证据的留存。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约定借款、交付借款的,更应注意保留证据,最好是在线下形成书面凭证。
4
分手约定“爱巢”归属
男方食言房产易主
李先生和黄女士曾是男女朋友,2014年,两人共同出首付购买了南宁市江南区一套房,其中黄女士出资5.5万元,李先生出资3.3万元,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,每月的按揭贷款也由李先生支付。
然而,新房尚未交付,两人便已分手。2016年4月,双方签订《补充协议》,约定该房产归李先生所有,但李先生要归还黄女士5.5万元首付款,否则该房将归黄女士所有。
可事实上,李先生一直未还钱,后来房贷也不支付了,黄女士只好代为偿还房贷。2018年1月底,黄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院,要求确认双方的《补充协议》有效,该房归她单独所有。
法院认为,双方签订的《补充协议》是真实意思的表示,合法有效。根据该协议的约定,该房屋归黄女士单独所有,黄女士则补偿李先生首付款等7.4万余元。目前,该判决正在公告送达。
法官说法:
有不少恋人共同出资买房。对这类买房群体,买房前,一定要书面约定好双方的责权利。以免感情破裂分手时,双方为房产大动干戈。
另外,在签订任何一份协议时,一定要量力而行,勿随便承诺,以免承诺无法兑现时,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。
都说“谈钱伤感情”
但早报君还是提醒各位
谈恋爱期间,最好妥善处理钱财
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
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王斯、通讯员黄雅静
值班编委丨李 沛
值班主任丨陈韶烽
值班编辑丨颜 梦
值班校对丨麦雪莉
更多精彩资讯,请关注早报君推送
猜你还会看:•哭到心碎!广西一3岁女孩无人认领,已经5天了!请帮帮她•南宁全城搜寻!谁认识这名男子?他竟在电影院里…太过分了•保安遭殴打、业主怕被报复…南宁一小区暗藏的“旅馆”,很嚣张!•一高校实验室爆炸致3名学生死亡,事故调查报告公布